被告人和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5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然而被告人和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但不去好好改造自己,重新做人,反而无视国法再次盗窃他人的财务,最终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和某在太康县亿星超市门口,撬锁盗走轩某某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和某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25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7月30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和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撤销被告人和某的缓刑部分判决。二、被告人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余刑九个月十四天,合并决定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