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2日,原告张某(女)诉被告章某(女)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太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600元,因被告反诉原告,法院同时判决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医疗费等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娘家与被告同村,几年前,原告父亲与被告公公因土地边界结怨,2010年10月,被告去原告婆家的村子赶会,走到原告做生意的化妆品摊位时,无故谩骂原告,原告与之对骂,继而双方厮打在一起,原被告受伤后均住院治疗。太康县公安局对双方都进行了治安处罚,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被告应诉后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娘家与被告章某婆家系同村村民,两家素有矛盾,被告去赶会走到原告的摊位时先行谩骂,引起双方对骂,继而发生相互厮打,致使双方受伤,双方均有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的70%;原告赔偿被告各种损失的30%。
冤家宜解不宜结,下辈应当继承祖辈的光荣传统,而不能继承祖辈的怨气。(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