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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引三案 法官巧调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1-05-06 08:24:03


    经张某介绍,王某为刘某运输水泥,在运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和货物均被受害人扣留,刘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赔偿不成,随将介绍人张某的车辆扣留,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货物损失,张某遂将刘某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5月4日,在办案法官数十次得奔波和调解下,王某主动赔偿了刘某的经济损失,刘某依法将车辆退还给原告。

    2011年4月10日,在张某的介绍下,王某与张某一起为刘某拉运水泥,没想到,王某在运货过程中驾驶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的车和所拉运的货物全部被受害人扣留在外地,货主刘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要求司机王某赔偿自己的货物损失,未果。遂将介绍人张某所有的豫P59601号低速普通货车扣留,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与刘某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车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办案法官了解到案件的情况后迅速对车辆进行了查封,经过多次向被告刘某说理和释法,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强制扣车行为是违法的,并积极做被告的心理说服工作,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同意将车辆返还给原告,王某主动向刘某赔偿7600元经济损失,同时原告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追究被告的其他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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