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太康县高朗乡农民于某某20年前因为一时贪念,伙同他人在当地制造了一起广为关注的盗窃大案,随后逃往他乡,谁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被抓获归案。4月1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贾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经预谋踩点后,携带煤锥、手钳、压井杆等作案工作,潜入刘寨花厂,挖洞进入该厂发款室,将内装299336.5元现金的保险柜盗出,三人将保险柜放到马厂镇王店村北一棉柴堆里。第二天夜里,于某某伙同王某某又将保险柜拉到村外棉花地内挖坑藏匿,案发后,于某某又将将保险柜转移到高朗乡张大岗村东头东西路上,用玉米秸掩盖,后被人发现,赃款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该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前,遂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