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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承包经营权 依法清除并返还

  发布时间:2011-04-07 15:48:41


    2011年3月30日,太康县农民李某(原告)与同村村民李某某(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经太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清除建在原告李某责任田内的两间房屋及附属物,返还原告责任田宽6.6米、长10.2米,不得阻止原告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承包本村责任田4亩,承包期限30年,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后被告与原告之父口头协商,由被告租赁该责任田北侧靠路的宽6米、长10米的部分用于商住。2010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责任田未果后诉至法院。太康法院认为土地承包期限内,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建造在原告承包田内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维护了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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