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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耕田把婚结 二十年后食苦果

  发布时间:2011-03-29 10:33:40


    原告冯某(女)与被告李某为了结婚后能在婆家分得耕田,草率结婚,由于没有感情基础,二十年后最终分离。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案,判决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二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归被告李某所有。

    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均是太康县符草楼乡农民,1990年刚到结婚年龄的冯某和李某为了早点结婚能在婆家分得责任田,在他人的介绍下相识,并与于1990年农历3月20日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二子,女儿现已成人。由于原被告当时结婚是为了分责任田,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17日在太康县司法局符草楼司法所分别达成了分居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达成协议。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今年年初,原告冯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已分居两年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部分,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所生两个儿子均表示愿意跟父亲生活,原告负担相应的抚养费。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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