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客运发票案,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客运发票46万余份,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李某是太康县人,2010年8月份,李某在太康县杨庙乡张庄村其岳父家中协助李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非法印制湖北、山西、安徽、青海、上海、河南、甘肃等省、市公路汽车客运发票共计46.5714万份。随后李某携带伪造的假客运发票到西安。正准备出售时,被当地警方查获并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本案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