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时女方依习俗拒不退还彩礼,男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田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10000元。
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于2009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杨某给被告田某押有彩礼现金11660元及其它物品。但在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时,被告又向原告索要巨额彩礼,身为农民的原告无力负担,多次协商,被告仍坚持索要巨额彩礼。原告无奈提出退婚,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拒不退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庭审中,被告称当地有不成文的习俗,即男方若先提出退婚,女方不返还彩礼;女方若先提出退婚,全部退还彩礼。且为了和原告订婚,被告已与别人退婚,把原告押的彩礼退给别人了,不愿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给被告押彩礼1166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当地习俗违背法律规定,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