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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得慌 再次事故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1-03-22 08:02:01


    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处理途中突然逃窜,由于车速过快,发生二次事故,致其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翻车,将乘车人王某某砸死,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审理查明,2003年2月2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行至符草楼镇东时与一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太康县交警队工作人员责令王某到交警队接受处理,途中王某驾车载王某某逃跑,当至符草楼西钱庄生产路时,由于车速较快,致机动三轮车翻车,将同在一辆车上的王某某砸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自愿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三轮车,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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