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强化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就审判工作而言,法官与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工作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少了书记员这一角色,审判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门,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多年来,我国法院系统一直采取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的用人机制,而这种机制按照规定只要年龄达到23周岁的书记员就可以晋职为助理审判员,因此客观上造成书记员不能把书记员工作视为长期工作的职业意识,出现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人员不安心、业务不精通的问题,以上问题在基层法院表现的尤为突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别对基层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2003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法院系统加强书记员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法院系统内部有关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有效解决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化时代的作用。该《办法》从书记员的录用、职责义务、晋职晋级以及书记员淘汰制度全部作了科学化的规定,无疑为推动法院加强对书记员的全面管理和使用,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法院书记员管理使用的现状
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使用习惯性采取“师徒式模式”,把书记员分散到各个业务庭室,一名审判员带一名书记员。此种模式一方面能够使书记员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需要。但是其弊病也逐渐凸现出来,一是书记员长期跟随一名审判员,受“该师”的言传身教,书记员的业务成长无形中受到局限性;其次是“一审一书”模式,出现“审书”界限模糊,如果审判员能力强而书记员能力较弱,审判员就有可能包揽本属于书记员的业务,无形中增加审判员的工作量;而一旦出现审判员能力较弱而书记员能力强的情况,书记员就有可能越俎代庖,参与案件的审理,这种情况无疑超出了书记员的职责。另一方面,我国法院系统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职晋级模式,作为书记员认为自己前途光明,目标明确,而书记员工作只是自己进入审判员的一个跳板,客观上形成人们视书记员岗位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使书记员队伍出现业务不精通、人员不安心、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对于从事书记员工作的职责义务无心钻研,存在应付心理。上述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我国法院系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使用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然而,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在一些基层法院的书记员管理和使用中,普遍存在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落实不到位,甚至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对书记员的录用、管理和使用还沿用传统的模式,新进人员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法院,到法院后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法官资格,在此之前只能从事书记员职责。这些人员被分配到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固定式参加所在法庭的日常审判工作。通过对现有书记员的现状分析,一些基层法院在书记员的管理使用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实行统一化、单独式管理,对书记员的管理使用沿袭分散到各业务庭的传统模式。二是对书记员管理使用不规范,鉴于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书记员参与办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后果直接导致案件质量下降,甚至引起当事人上访。三是书记员素质和能力普遍偏低,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形成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正常的晋职晋级长效机制,把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官行列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缺少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从体制上还没有一套完善的,针对书记员的培训机制,从客观上限制书记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
(一)是法院目前接受管理的体制形成现实局面,基层法院的人、财均受当地党委、政府制约,对人员的进出口尚不能自主,一些人员进到单位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法院只有按书记员对待。(二)是基层法院法官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取得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或其他行业,造成案多人少的现实局面,个别书记员参与案件的办理,造成个别案件质量下降、社会效果不好,甚至造成当事人上访的后果。(三)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经费困难,资金紧缺、无力承担书记员的培训,造成书记员整体水平不高,能力不强,其后果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的四是在客观上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晋职晋级等举措,毕竟是新思路,没有经验可供借鉴,实行起来存在难度,不如直接分到各业务庭方便,造成书记员管理分散。五是由于基层法院普遍没有形成晋职晋级长效机制,造成书记员人心不稳,普遍认为只有参加司法考试进入法官行列才是出路,因此大部分书记员对其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不重视,也是造成书记员整体水平不高的原因。
改变基层法院书记员管理现有模式势在必行,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成立书记员管理机构,对全院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模式。二是切实落实书记员单独招聘制度,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式管理,建立正常的晋职晋级长效机制,完善淘汰机制。稳定书记员队伍,激发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主观能动性。三是建立完善书记员培训机制,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从体制上解决书记员业务能力不强的问题。四是基层法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状况,坚决杜绝书记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切实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