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同村男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且相互动起手来,其中一名男子情绪激动,持铁铲将对方颈部及面部杵伤。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5月31日下午4时许,在太康县老冢镇某村,被告人王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铲子将王某某颈部及面部杵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月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就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