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小孩在一起玩耍,不慎将屋内的东西点着,燃起大火,将他人的四间房屋烧毁,太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孩子家长依法判赔他人损失49000元。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1月26日下午三点左右,李某等四个小孩在一起玩,李某和另一名小孩李某某钻到原告李某未住人的房屋内用火机将存放在屋内的东西点着,燃起大火,将四间房屋烧毁,后经评估,损害房屋的价值49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损害,李某和另一名小孩李某某将原告的房屋点火烧毁,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二被告为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七十五条、一百零六条、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房屋损失款49000元,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