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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起诉被驳回 原告反倒赞法官

太康法院依法引导避免一起赴京上访案

  发布时间:2011-02-17 14:46:11


    太康县城关镇柳某因与某金融机构三间房屋的权属之争,已长达二十多年,曾多次到有关机关反映。太康法院原审判决争议的三间房屋归柳某所有。重审虽然驳回了柳某的起诉,柳某非但没有再度上访,反倒高度赞誉再审法官业务精通,依法断案,并表示由衷的谢意。

    柳某是太康县城关镇居民,早在1952年之前,在城关镇南街有祖上留下的房子二十多间,柳某称在城市民主改革时,政府给其家人留有三间堂屋居住。后柳某下放在农村教书,只有柳某的父亲一人居住。后来柳某为便于照顾患病的父亲,将父亲接到乡下,该三间房屋无人居住,被当时的某金融机构无偿借用。但柳某未能提交1952年后社会主义改造时改造其房产的书面证据和争议的三间房屋归其所有的书面证据,只提供了邻居及其有关人员的书面证言。某金融机构称该三间房屋归其所有,也未能提交该三间房屋归其所有的合法来源及产权证明。但在重审中柳某称该房产已纠纷二十余年,房子从社会主义改造至今原样未动,他曾多次到有关机关上访反映,法院已将该房产判归其所有,这三间房屋就是姓柳的,如果这次法院驳回其起诉,将随时赴省、赴京上访。

    太康法院审监庭根据原审和重审中查明的上述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认为该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双方争议的房屋应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柳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但该案看似简单却并非简单。该案原本就是一个上访案件,如果简单地驳回柳某的起诉,柳某肯定会再度上访,法官要通过耐心的释法和答疑,让柳某明白救济途径,引导柳某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承办法官首先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文件讲给柳某听,让柳某熟悉法律,但柳某及家人却情绪激动,甚至讲出过激的语言。承办法官没有与柳某争执,因为柳某原来是一名教师,承办法官就向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假如你在学校是教语文的,在上课时你的学生非要你讲数学课,你能同意吗?学校能同意吗?我们法官办案就像你教书一样,该你办的案件你不办不行,不该你办的案件你就不能办。按照规定,你们的纠纷该政府处理,法院就不能问,过去法院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立案问了,问了也是错的,你的问题等于没有得到依法处理。承办法官并把柳某申请政府处理的相关材料 给复印整理好,告诉柳某要相信政府,相信党的政策。在经过十多次的耐心工作后,柳某终于表示不再上访,按照法官的引导拿着法院的裁定书和相关文件及材料到太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

    在事隔一周,柳某再次来到法院,拿着政府的立案通知书,满怀喜悦的告诉法官,政府法制室在接到他的反映材料的第三天就已转交有关部门通知我们立案,没想到政府的办事效率这么高,我们相信政府一定会公正处理。同时请求法官对其过去不冷静的态度和过激的言行表示谅解,赞誉承办法官业务精通,辩法析理,依法断案,以法以理服人,对法官耐心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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