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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雇工不慎摔伤 雇主依法担责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1-02-16 09:01:27


    雇主李某为了赶工程时间,无故要求雇工延长劳动时间,在加班后,雇工任某下班时不慎摔伤,李某却以下班时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任某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5502.4元。

    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被告李某承包李某某的房屋施工工程,后被告李某雇佣原告任某及其妻子刘某等人为该建筑施工。2010年3月21日下午五点下班时间已过,李某为了赶工程时间,要求任某等人加班劳作,直到晚上七点才下班,由于下班时已天黑,原告任某在下楼梯时不慎摔伤,当时,由太康县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送到该院,因原告病情严重随即又转到周口市中心医院诊治,后经治疗,于2010年4月17日好转出院,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8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任某受雇于李某从事建筑工作,被告李某在工作时间外违法要求任某加班,任某在加班后下班时摔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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