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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又强奸 无知人贩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1-01-24 09:46:51


    近日,太康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08年2月份,师某、叶某(另案处理)以为被害人叶某某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叶某某骗至扶沟县,后伙同程某将叶某某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太康县农民陈某作儿媳。2008年3月3日下午,程某伙同师某、叶某将被害人叶某某送至陈某某家中,从中获利300元。途中在扶沟县一家宾馆停留时,被告程某将叶某某强奸。案发后,被害人叶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莫及。

    法院认为,被告程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程某违背妇女意志,奸淫被拐卖妇女,属拐卖妇女罪中的加重情节。鉴于被告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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