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女)返还原告朱某(男)同居前所押的部分彩礼4500元,同时判决原告独自承担了同居后的个人债务16500元。
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农历6月订婚时原告押给被告彩礼9600元,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元,看好(商量结婚事宜)时原告又押给被告彩礼8000元,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19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原告再次押给被告上车礼2000元。同居生活时被告带回原告处4000元用于共同生活。同居后原告个人购买奇瑞轿车一辆,购买车辆时原告借被告之父16500元。
法院认为,同居生活前原告共押给被告彩礼19000元,同居生活时被告带回原告处4000元,因双方同居生活较短,被告应当适当返还彩礼,具体数额以4500为宜。同居后原告个人购买车辆借被告之父的16500元系原告个人债务,应由原告个人偿还。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