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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乞讨受伤 公平责任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1-01-18 08:25:46


    残疾人李某在太康某窑场乞讨时,不知被谁拉了一下,不慎摔下三轮车受伤。为此,李某将该窑场的负责人王某诉至太康法院。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补偿李某医疗费一万元。

    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2007年不慎将腿摔伤,成为残疾人,以手绞三轮车作为行走工具。2008年9月,李某到王某开办的窑场乞讨,在乞讨过程中,不知被谁用手拉了一下,致李某身体倾斜,使李某原本残疾的腿又碰到三轮车的钢管上造成腿部再次骨折。李某多次向窑场索赔未果,遂依法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里李某在被告王某承包的窑场乞讨过程中受到伤害,李某虽然不能确定具体的致害人,但是属于窑场的工人所为,为了减轻李某的损失,窑场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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