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康某食品公司拖欠原告王某劳动报酬两年半之久,拒不支付,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工资78000元,经济补偿金19500元,两项共计97500元。
审理查明,2007年1月,原告王某被太康某食品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月工资2600元,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职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工资请求,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太康某食品公司拖欠原告王某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违法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并应支付原告25%的经济补偿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