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身为一名村干部,不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反倒在协助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致使一村民重伤,7月3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张某是太康县逊母口镇的一名村干部。2002年7月6日中午,张某与本村的另一名村干部邢某去本村村民张会然家催收公粮,因张某说话粗暴,张会然辩解了几句,张某便用脚朝张会然的腹部猛跺一脚,致张会然腹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