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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司法建议被检察机关采纳再审纠正一起刑事错误案

  发布时间:2011-01-11 15:37:45


    近日,太康法院向检察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被采纳,再审对程某强奸一案的定性及犯罪事实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审对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以程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使罪犯程某得到罪当其罚。

    2008年3月,被告人程某因涉嫌拐卖妇女被抓获,但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程某只供述了对被害人叶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不承认参与了对被害人叶某的拐卖行为。因同案犯未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程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据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及当时的证据对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被送往周口监狱服刑。2009年,同案犯师某被抓获归案,在审理中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和程某参与拐卖被害人叶某的犯罪事实。太康法院根据师某一案的证据,发现检察机关原对程某强奸罪的指控,法院原对程某强奸罪的判决在定性、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错误,随向检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检察机关对程某强奸一案重新审查。检察机关通过对该案审查,认为太康法院的司法建议正确,采纳法院的建议,并以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程某强奸案提起抗诉,周口中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并指令太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太康法院审监庭经再审查明:2008年3月份,另案被告人师某、叶某某等将被害人叶某骗至扶沟县,后伙同被告人程某将叶某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太康县农民陈某作儿媳妇。200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在扶沟县城一旅馆内将被害人叶某强奸后,伙同师某、叶某某等二人将被害人叶某送到买主陈某家中,从中得款300元。再审中程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原审中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感到后悔。太康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程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对受害人叶某实施奸淫,属拐卖妇女罪中加重情节,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处罚。原审公诉机关按程某构成强奸罪指控,法院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属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应予撤销。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原审对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以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再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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