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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拍下与同事性爱录像敲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1-04 09:30:41


    一男子将其在浙江义乌某公司的同事陈某带到太康,后在某宾馆开了房,并发生了男女关系。谁知,男子王某居心叵测,用手机拍摄下了发生关系的过程,以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手机视频为要挟,向陈某敲诈勒索,最终王某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浙江省义乌市上海加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打工时,与同在该公司上班的被害人陈某相识。2009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陈某骗至河南省太康县并与陈某多次发生性关系,且用手机进行了拍摄。后被告人王某以将其拍摄的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到网上为要挟,向陈某敲诈现金2000元,用陈某的信用透支卡消费7200元,又敲诈被害人陈某的母亲现金1100元,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再次敲诈被害人陈某的母亲8000元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布他人隐私相威胁,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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