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高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高某是太康县芝麻洼乡明鼓堂村村民,2008年5月5日,高某与本村村干部刑某发生矛盾,为发泄对刑某的不满,当天晚上,高某手持菜刀、小铲来到刑某责任田内,先将刑某责任田内的18棵桐树树皮刮掉,然后将刑某责任田内的的201棵杨树苗全部砍断,悻悻而归。次日,刑某发现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高某很快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泄愤将他人所有的数目毁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