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李某因向老板讨要工资未果,与老板发生矛盾,一怒之下,将老板的儿子殴打致轻伤。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的父母因拖欠工资问题发生矛盾。因向被害人的父母索债未成,2010年7月17日早晨,被告人李某到太康县毛庄镇被害人 王某的家中,用刀将王某的腿部划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人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被害 方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已全部 赔偿了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