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擅自占用公共道路,不让行人从其门市部门口经过,并打伤行人黄某。为此,黄某将被告吴某诉至法院,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3032.98元。
审理查明,被告吴某在常营镇吴黄路口与311国道交叉路口附近经营一门市部。2009年8月31日下午,当时正值西瓜上市,道路被堵,原告黄某骑两轮电动车从被告的门市部门前经过,被告用一辆三轮摩托车挡着道路不让过,二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撕打,被告将原告打伤,第二天原告到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0日出院,经鉴定为轻微伤。住院期间原告花医疗费2569.58元,鉴定费200元。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因挪车发生争吵、撕打,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