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非法狩猎法不容 提供帮助同受罚

  发布时间:2010-12-17 08:13:07


      被告人马某为他人非法狩猎提供药品,并约定收购他人所药的鸟类,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向李某(已判刑)提供药鸟药物12斤,并约定收购李某所药的鸟类。后李某用该药物非法狩猎斑鸠、麻鹊、山鸡等共计22245只。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以及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用药物成分为呋喃丹。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认识到自己错了,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