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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缺乏信任 过度监管终是离

  发布时间:2010-12-15 08:46:23


       被告张某因对婚姻失去信任,对妻子赵某严加看管,不准许其与任何男人说话,最终使妻子无法忍受,将其诉至太康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

      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因赵某系再婚,张某对赵某监管较严,并禁止赵某与其他男子说话,赵某与张某常因此生气,无法忍受的赵某终于2009年与张某分居,独自外出打工,后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12月2日,太康法院法官依法调解了该起离婚案,在法官的调解下,赵某与张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赵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抚养费20000元。法官提醒:婚姻是以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缺乏信任的婚姻是条死胡同。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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