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12月7日被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满释放后,按耐不住的李某不但不去痛改前非,反而继续心生歹念 ,做起盗窃他人农资挣钱的非法行为,最终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张某(二人另案处理)用偷来的电动三轮车盗窃小麦和复合肥后,行至逊母口镇老庄北地桥北柏油路上时,遇逊母口镇巡逻民警,被告人李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小麦及复合肥价值1848元。电动三轮车已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