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周某、娄某到通许县盗窃酒37件,价值1221元。近日,被告人李某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周某、娄某(二人已判刑)开三轮车到通许县开发区申某的烟酒批发部仓库盗窃豫兴老窖酒37件,经太康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122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