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和石某二人其承办的一家大型养猪场内种植了将近3亩地的罂粟,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11月25日,太康县法院以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邵某、石某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周某、吕某、王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邵某、石某二人共同在太康县王集乡平岗村建一个养猪场,后由于经营不善亏了本。为了捞回失去的钱财,2009年9月份,邵某、石某在养猪场内非法种植3亩地的罂粟,罂粟成熟后,二人又花钱雇当地农民江某、周某、吕某、王某帮助收割罂粟津液。2010年5月25日,太康县公安局接举报后进行查处,并将罂粟铲除,共计铲除罂粟47800株,当场扣押罂粟膏、罂粟种子、收割工具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石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三千株以上,被告人江某、周某、吕某、王某帮助收割罂粟津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本案属共同犯罪,邵某和石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江某、周某、吕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