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出狱三年后,再次作案当场被抓,因此被判处了刑罚,锒铛入狱。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杨xx、张xx(二人另案处理)用偷来的电动三轮车盗窃小麦和复合肥后,行至逊母口镇老庄北地桥北柏油路上时,遇逊母口镇巡逻民警,被告人李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小麦及复合肥价值1848元。电动三轮车已退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12月7日被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利昌在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