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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供述侥幸获轻判 再审查明事实加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0-11-19 09:58:49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程某强奸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对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以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00八年三月,被告人程某因涉嫌拐卖妇女被抓获,但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程某只供述了对被害人叶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不承认参与了对被害人叶某的拐卖行为。因为同案犯未抓获归案,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及当时的证据,法院对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被送往周口监狱服刑。二00九年,同案犯师某被抓获归案,在审理中师某如实供述了拐卖被害人叶某的犯罪事实和程某参与拐卖叶某的事实。太康法院根据师某一案的证据,认为程某一案的强奸罪判决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错误,随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检察机关对程某强奸一案进行审查。检察机关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程某强奸案提起抗诉,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程某在拐卖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周口中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指令太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太康法院经再审查明:二00八年三月份,另案被告人师某、叶某某等将被害人叶某骗至扶沟县,后伙同被告人程某将叶某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太康县农民陈某作儿媳妇。二00八三月三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在扶沟县城一旅馆内将被害人叶某强奸后,伙同师某、叶某某等二人将被害人叶某送到买主陈某家中,从中得款300元。再审中程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原审中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感到后悔。太康法院通过再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程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属拐卖妇女罪中加重情节,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处罚。原审公诉机关按程某构成强奸罪指控,法院按程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属认定事实、定性错误,应予撤销。随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程某表示服从判决,好好改造,争取早日给予减刑。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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