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九时许,太康法院门前突然唢呐声声,鞭炮齐鸣,两名中年男子手捧绣着“秉公执法”字样的锦旗来到太康法院,随同而来的还有一百多名群众。“感谢太康法官,感谢法院领导,感谢太康法院,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了我们一百多名职工的合法权益!”群众代表紧紧握住该院张清峰副院长的手感动地说。
原来他们是太康县城关轧花厂的职工。2006年12月6日,太康县城关轧花厂(甲方)与王某、郑某二人(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甲方轧花厂将部分厂院、仓库及车间、楼房租赁给乙方,用于乙方筹建一个汽车检测线,乙方付给甲方租赁费60万元。合同生效之日交付30万元,余款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二、租赁期限为20年,合同到期后,甲方准许王某、郑某再用10年的时间处理其所建设及设备投资。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根据经营需要,有权对租赁物所有土地面积以上的附属物拆除重建。四、甲方如违反约定,按合同标的的50%赔偿乙方,如因内部问题,使合同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又无能力赔偿的,甲方应将城关轧花厂大门以西办公楼及院落赔偿乙方。”合同签订后,王某、郑某二人于2006年12月6日交付给该轧花厂租金30万元,轧花厂将租赁物交付使用。随后王某和郑某建设汽车检测线时,将原告部分仓库及房屋若干间、部分围墙、绿化树等拆除,建成了办公楼22间及候车室。后经鉴定,王某和郑某所拆除的标的物鉴定价值为30多万元。轧花厂职工得知这一情形后,即提出异议,未得到妥善处理,为此,太康县城关轧花厂的职工多次向县有关部门反映。该轧花厂的领导班子更换后,2007年8月份,太康县城关轧花厂向太康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显失公平,要求依法撤销该租赁合同。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12月6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是双方遵循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但该合同中约定被告根据对原告土地上附属物、房屋、树木等予以拆除重建,而对原告未作任何补偿,合同期满后拆迁时间长达10年,及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均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原告方要求予以撤销合同,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周口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康法院胸装群众利益,秉公办案,使城关轧花厂的职工很是感动,表示一定要感谢法官、感谢法院。得知这一消息后,太康法院副院长张清峰一再表示这是法院应该做的,职工的心意我们领了,请千万不要言谢。但是轧花厂的职工代表说,全体职工总感到心里过意不去,执意要送一面锦旗,以示谢意。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