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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典型案例之十五

  发布时间:2018-04-26 15:19:31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劳务纠纷案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劳务纠纷一案,太康县法院经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执行人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高某某劳务报酬13101元。判决生效后,因范某某未主动履行,高某某依法申请执行,太康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某查询了其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范某某没有存款、房产、证券和工商登记,其名下有一车辆,执行人员依法查封时,车管所干警告知执行人员该车为摩托车,现属报废车辆。太康法院并按照申请人执行书中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邮政公司以该地址家中无人,予以退回。后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村中实地查看,被执行人范某某家中无人居住,通过。执行员连续三次查控被执行人范某某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太康法院依法对申请人高某某进行约谈,询问其能否提供范某某的具体住址和财产信息,详细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及本案将有可能终止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人高某某表示其不能提供范某某的具体住址和财产信息,对太康法院的执行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法律救济,是其依法采用法律手段维权的重要方式,但诉讼维权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也并不是所有的诉讼权利都能依法得到及时实现,例如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下落不明等。本案中,被执行人范某某无法联系,且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过与申请人约谈后,依法终本,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

责任编辑:李康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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