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日,凌某驾驶无照牌三轮车与聋哑人姜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姜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住院治疗数天,但凌某在为姜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下余医疗费不再支付。10月10日,姜某将凌某诉至太康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承办法官胡峰在接手案件后,考虑到本案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本着照顾弱势群体、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胡峰法官及庭里同志通过对双方入情、入理、合法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凌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姜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胡峰法官考虑到姜某腿上还打着石膏、行动不便,10月18日,胡峰法官与庭里同志驱车30多公里将凌某交来的赔偿款送到姜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