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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29 20:31:42


                                   太康县人民法院

                    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确保我院按期认真完成各阶段任务,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以下总体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为实现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设定为:2016年12月底前破解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2017年3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2017年1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采用新的判断、甄别、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二、步骤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太康县法院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张建援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培先,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李卫东任副组长,相关庭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行局长李卫东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报告、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各项事宜。

     (二)加强执行人员配备

     执行人员配备要达到最高法院要求的不少于全部在编人员15%的比例,确保执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要进行调整,严格杜绝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确保配备到位,并将执行人员名册报市中院执行局备案。

      (三)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1、要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点对点”网络查控房屋、土地,将由房屋、土地信息集中的不动产管理部门所对应的法院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建立网络对接,督促不动产管理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房屋、土地工作技术规范》研发查控软件,完成与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实现网络查询、查封功能,该项工作由执行局与办公室合作推动。

      2、积极参加由市中院执行局组织开展的信息化运用培训,确保每个执行实施人员熟练掌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操作技能,并形成常态化使用习惯。

      (四)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3、根据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库,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也应按要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太康县法院不仅要及时向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还应同步录入省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6月底之前实现录入数据基本一致;要提高屏蔽率、降低撤销率,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作用。

      (五)规范执行流程,强化节点控制

      4、执行案件立案后,严格按照案件流程,5日内完成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财产信息查询工作,15日内完成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工作,1个月内全面完成被执行人基本财产状况的查询工作,对发现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将查询和控制财产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对需要变现的财产,应在采取控制性措施后10日内对前期已发现的资金以外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及时兑现申请人的债权。2016年12月底前,太康县法院执行完毕案件务必要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

      5、持续加大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单兵设备,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实施严厉制裁。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威慑效果。

      (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方法

      6、积极探索改进执行工作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人员优化组合、分段集约执行,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

      7、拓宽被执行人财产的发现渠道,除了使用网络和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外,还要积极探索使用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方式。

      8、建立健全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执行部门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被执行人企业,要积极引导相关当事人申请破产,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破产申请,要及时审查立案。

     (七)扎实开展执行专项工作

      10、按照最高法院、省高院统一部署,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成立清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清理任务。

      11、继续开展涉党政机关积案清理专项活动,要积极向同级党委汇报,主动争取支持,加快清理进度。

      12、要建立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常态化机制,开辟日常性绿色通道,并在元旦、春节期间及“两会”前的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专项执行活动。

      (八)加强执行规范化和执行统一管理

      13、在与最高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接后尽快熟悉新系统操作,全面、准确、及时录入案件流程信息,为强化执行规范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14、严格规范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实质标准方面,必须充分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全覆盖查询,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全面核查后,符合确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条件;程序标准方面,必须在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应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要切实履行执行回告制度。

      15、严格规范执行完毕案件的结案信息真实性,执行和解案件未履行完毕的,一律不得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对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的,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九)强化执行监督

      16、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太康县法院要充分运用复议和监督案件办理、执行工 作约谈、通报、执行综治考核等方式,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17、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太康县法院要继续深入贯彻省人大《关于全面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执行工作、现场监督案件执行,及时办理代表涉执行提案、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18、依法接受检察监督,太康县法院要主动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监督,不断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太康县法院要全力推进执行公开,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工作要求

      20、确保执行公务用车,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通讯系统、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21、加强执行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执行工作成效,通过正反面典型案例宣传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要向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定,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范畴,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22、本实施细则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约谈相关人员,并可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康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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