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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由罪犯寇嘉娜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寇嘉娜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五年五月七日附1.罪犯被告人寇嘉娜,女,汉族,1973年11月7曰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311071022,高中文化,高级职业经理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九龙镇后张庄村070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三中家属院。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寇嘉娜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院在执行宋雪梅、赵艳秋、丁天明、郑志祥罚金刑一案(已于2024年2月6日判决)过程中,已追缴到案部分赃款,因未联系到所有被害人,本案追缴的违法所得无法相应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发布此公告,相关被害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联系本院,并提交身份证明、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办理领款手续。本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将公告的涉案款项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联系地址: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东段166-1号联系人:祝法官联系电话:0394-7705768 7705155
· 本院在执行李瑞志罚金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2024年6月7日判决)过程中,已追缴到案账款人民币23473.15元,因未联系到所有被害人,本案追缴的违法所得无法相应返还,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发布此公告,相关被害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联系本院,并提交身份证明、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办理领款手续。 本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将公告的涉案款项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联系地址: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东段166-1号联系人:祝法官    联系电话:0394-7705768   7705155
·本院定于2025年1月10日9时在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马光中、王永红、刘军,书记员孔帅康,公诉人李庆东。因该案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过互联网通知本案集资参与人出庭,并告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集资参与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394-7705269附集资参与人名单:于宏洋、孙云飞、张莎莎、柴世立、冯帆、王淑艳、赵雅静、白晓伟、樊传立、王娟、高晶、司彩霞、杨磊、李元青、孟肖、李娟、徐秋磊、王世彦、李伟杰、王萌芬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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